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定1992年1号令。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于92年发布并实行。 1、为了更加具体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法,加强对划拨土地的使用权的管理,制定办法。 2、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5、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6、符合以下条件的,只要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