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算作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认定: 一、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的期限之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吸纳资金。 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第26条:高利转贷案(刑法中第175条)以转贷利益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高利转贷罪的量刑标准 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